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运用多元技术查明机制快速解决技术争议

基本案情

索某维公司是一家美国全球化工50强企业,中某公司是全球四家PEEK树脂合成能力达到千吨级的厂家之一,诉讼时正面临科创板IPO。索某维公司指控中某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专利方法以及许诺销售、销售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PEEK(聚醚醚酮)系列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名称为“使用高纯度4,4’-二氟二苯甲酮制备聚(芳基醚酮)的改进方法”发明专利。索某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

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运用多元技术查明机制快速解决技术争议焦点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专利方法生产的聚(芳基醚酮)产品并非新产品,本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双方均确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杂质含量的检测采用气相色谱法,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B明确了杂质含量通过“液相色谱分析来确定”。前述区别特征中的检测方法作为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和限定,应纳入技术特征比对之列。

因此,在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时,不仅需要比较原料、杂质的组成与各组分的含量是否相同或等同,还需要比对所采用的检测方法是否相同或等同,而气相色谱分析法与液相色谱分析法,两者具有不同的技术效果,不能等同替换。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4,4′-二氟二苯甲酮具有<99.9面积%的GC纯度”,而中某公司采用的原料为≥99. 90%GC纯度的4,4′-二氟二苯甲酮,且GC纯度系采用相对于归一化法有着更高的准确度的内标法获得,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4,4’-二氟二苯甲酮的GC纯度并未落入涉案权利要求1的浓度范围之内。

故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至少有一项技术特征涉案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中某公司生产的聚醚醚酮系列产品及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未落入索某维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索某维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中美领域聚醚醚酮领域顶尖生产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时被告中某公司正面临着科创板IPO,该案涉及的化工行业惯用术语、化学结构,使得技术事实的查明十分困难,但如果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会耗时较长,使得中某公司IPO进程面临较长时间不确定的诉讼风险。

人民法院积极运用多元技术查明机制代替司法鉴定程序,通过“技术调查官+专家库+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精准高效破解技术查明难题,快速查清争点难点,大大缩短审理周期,摆脱了因司法鉴定周期长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的困境,保障了我国特种塑料材料上游产业健康发展,实现了对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企业的快保护,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发展。

来源:广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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