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技术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认定

基本案情

Ifere电路原理图以及《一种金属背盖NFC天线方案V0.2.docx》和《一种金属环槽天线V0.2.docx》技术均系华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吴某、张某敏、姜某辉、王某裕、郁某、李某晶曾任职于华某公司,分别从事技术研发以及研发管理。被告人吴某、张某敏首先提出利用华某公司ifere项目以及物质技术条件从事智能儿童手表研发、销售的犯意,然后先后拉拢姜某辉、郁某、王某裕、李某晶等共同出资入股成立上海某时公司完成犯罪行为。相关被告人在成立上海某时公司从事K1智能手表的研发后,仍在华某公司任职并负责ifere项目的组织和研发。被告人姜某辉、王某裕等利用华某公司ifere研发成果以及实验室等物质技术条件推进K1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并将职务技术成果申请在上海某时公司名下,被告人李某晶等明知上海某时公司K1产品的技术和华某公司的ifere研发项目有技术上重叠,仍然与姜某辉、王某裕等相互配合,完成K1电路图互连设计。Ifere电路原理图被使用于上海某时公司K1产品,《一种金属背盖NFC天线方案V0.2.docx》和《一种金属环槽天线V0.2.docx》两项技术被以上海某时公司名义申请专利且获得授权而公开。经鉴定,被告人给华某公司造成损失合计223.2万元。公诉机关以相关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提起公诉。

侵犯商业秘密案——技术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认定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ifere电路原理图以及《一种金属背盖NFC天线方案V0.2.docx》和《一种金属环槽天线V0.2.docx》技术均系华某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研发而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华某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上述技术信息属于华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上诉人姜某辉、王某裕、郁某、李某晶、原审被告人吴某、张某敏原均任职于华某公司,分别从事技术研发以及研发管理,均与华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对所从事研发以及所接触技术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被告人吴某、张某敏首先提起利用华某公司ifere项目以及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其K1智能儿童手表的犯意,并先后拉拢姜某辉、郁某、王某裕、李某晶等加入其“创业团队”,授意、指挥姜某辉等上诉人完成犯罪行为,姜某辉等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至三万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确定了多项公开技术组合的技术方案具有非公知性、技术秘密的判断标准应遵循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而非简单套用专利的“创造性”或“新颖性”等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审判思路和裁判指引。同时通过明确被诉侵权人无论直接、完全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或者对技术秘密进行部分修改、改进后使用,均属于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保护司法理念、从严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鲜明司法态度,有力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创新成果,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引导、支持和鼓励企业敢于加大研发投入,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来源:广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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